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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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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于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

2008年11月28日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保证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不得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二)具有与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其地面、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于清洗,污水按规定排放;

(三)配备最大接待量3倍以上的公共餐饮具;

(四)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

(五)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专用,水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无毒、防腐蚀材料。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当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七)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当密闭并易于清洁。

公共餐饮具应当使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以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第七条 集体用餐单位用餐人员自备餐具的,单位应当设置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域,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满足需要。

第八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不得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第九条 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未使用时不得拆损包装,保证公共餐饮具不受二次污染。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后不得自行清洗、消毒供公众使用。

第三章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以下简称餐饮具消毒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集中式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第十一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内外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二) 具有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 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

第十二条餐饮具消毒企业为清真餐饮业提供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清洗、消毒车间或者生产线;

(二)有专门的配送、收集车辆;

(三)有专门的贮存间(区)。

第十三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在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配送活动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予以颁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餐饮具消毒企业自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检测。经检测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得继续从事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第十六条餐饮具消毒企业在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厕所、垃圾堆放、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七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对消毒后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进行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

第十八条 集中消毒、配送的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每批次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餐饮具消毒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

(一)负责公共餐饮具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监督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宣传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案件;

(六)其他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工作证件。

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餐饮业、公共场所、餐饮具消毒企业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 餐饮业、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公共餐饮具使用前未进行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二)用餐人员自备餐饮具的集体用餐单位,未设置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域或未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

(三)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四)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公共场所,未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使用过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供公众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配送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检测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消毒餐饮具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或包装上未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的;

(三)配送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四)未对每批次消毒餐饮具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出厂的;

(五)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从业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高补偿费征收统计水平和效率,部组织研发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通过全国培训和各地对直报系统的试运行,直报系统整体运行正常,为保障统计直报工作顺利开展和与相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统计直报制度。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须按季度、年度将本级补偿费征收及入库情况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和统计上报。统计直报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和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征收及入库情况。各级征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和使用好直报系统,安排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按时填报,切实做好统计直报工作。

  二、直报系统2011年12月起正式启用。自2012年度起,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由省级征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征管部门填报并经审核的本季度数据通过直报系统报部,年度数据随第四季度数据一并报部。各省级征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市(地)、县(市)级征管部门的统计直报工作。

  三、各省级征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人包括正常生产以及基建、停产、闭坑的基本信息均纳入直报系统。各级征管部门应明确规定各采矿权人在一个年度内的缴费时段,安排好征收时间,避免错时漏报,更好地利用、发挥直报系统统计、监管功能。

  四、进入直报系统的数据须以采矿权人的实际缴费票据为基础。各级征管部门要对本级征收范围内的上报数据严格把关,报出数据要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上级征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审核,对上报报表中的属基建、停产、闭坑等非缴费企业或缴费数额有疑问的矿山企业应适时安排核查。

  五、直报系统正式启用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度报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年度总结附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各级征管部门日常管理编制的其它统计报表以及涉及补偿费征收的所有数据均应以直报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直报系统提供的统计功能,确保数据统一性、权威性。

  六、请各级征管部门将直报系统试运行版删除,重新下载正式版,并安装注册(系统更新不影响试运行已填报的数据)。正式版软件下载、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以及填报要求和说明发布在部门户网站上,可登录www.mlr.gov.cn进入“办事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综合统计软件”中查看。,

  七、2011年度补偿费征收及入库数据应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各省(区、市)一季度至三季度试运行数据已全部退回,请按“填报要求和说明”进一步修改补充后保存,在部发布第四季度填报任务后,再将2011年一季度至四季度报表统一正式逐级上报。各级征管部门填报数据经各省级征管部门审核报部时限为2012年1月31日。

  2011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年度总结内容要求同上年度,总结附表应由直报系统生成。请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部储量司, 同时发送到hchen@mail.mlr.gov.cn。

  八、直报系统运行、维护及更新由部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填报及征收管理由部储量司负责。

  联系人:

  部储量司 陈 红 010-66558296、 66558277(传真)

  部信息中心 孙 健 010-66558743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此文转发本区域内各市(地)、县(市)补偿费征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做好直报系统的应用和填报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
床废物 的临床废物 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02 医药废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物 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HW03 废 药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医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物、药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
品 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
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
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HW04 农药废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物 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
的废物 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 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
液 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 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
剂) 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
--废水处理污泥 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 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HW05 木材防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对
腐剂废 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杂
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酚油,萤蒽,苯并a芘,2,4-二甲酚,
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2,4-二硝基酚,苯并(b)萤蒽,苯并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 (a)蒽,二苯并(a)蒽的废物
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 有机溶 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
剂废物 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
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
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溶剂的
清洗杂物
HW07 热处理 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 含氰热处理钡渣,含氰污泥及冷却
含 物 液,含氰热处理炉内衬,热处理渗
氰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碳氰渣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热处理渗碳炉
HW08 废矿物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
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 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
脚 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
--矿物油类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冷却油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
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
滤介质
HW09 废乳化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 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
液 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 剂、润滑剂、拔丝剂
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
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
水混合物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
化废液
HW10 含多氯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 含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
联苯废 (PCTs)、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 (PBBs)、多氯三联苯(PCTs)
物 废物品 废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
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
容器、变压器)
--从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
中倾倒出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
传热油
--来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这些
物质污染的电力设备的拆装过程中的清洗液
--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
装物
HW11 精(蒸)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 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
馏残渣 油状残留物 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含苯并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 类废物)
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
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
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
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
HW12 染料、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 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
涂料废 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
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 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
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树脂涂
--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 料、聚氨酯树脂涂料、聚乙烯树脂
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 涂料、环氧树脂涂料、双组份涂
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 料、油墨、重金属颜料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
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
废弃包装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3 有机树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 含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二元酸
脂类废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酯类,磷酸酯类,环氧化合物类,
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 偏苯三甲酸酯类,聚酯类,氯化石
品、废副产物 蜡,二元醇和多元醇酯类,磺酸衍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 生物的废物
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
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
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4 新化学 从研究和开发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 新化学品研制中产生的废物
品废物 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对人类和
(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HW15 爆炸性 在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 含叠氮乙酰,硝酸乙酰酯,叠氮铵,氯酸
废物 产生的次品、废品及具有爆炸性质的 铵,六硝基高钴酸铵,硝酸铵,氮化铵,过
废物 碘酸铵,高锰酸铵,苦味酸铵,四过氧铬
--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容易发生剧 酸铵,叠氮羰基胍,叠氮钡,氯化重氮苯,
烈变化的废物 苯并三唑,亚硝基胍,硝化甘油,四硝基
--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戊四醇,三硝基氯苯,聚乙烯硝酸酯,硝
--经过发热、吸湿、自发的化学变 酸钾,叠氮化银,氮化银,三硝基苯间二
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废物 酚银,四氮烯银,无烟火药,叠氮化钠,苦
--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 味酸钠,四硝基甲烷,四氮化四硒,四氮
炸的废物 化四硫,四氮烯,氮化铊,二氮化三铅,二
氮化三汞,三硝基苯,氯酸钾,雷汞,雷
银,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间苯二酚的废物

HW16 感光材 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 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
料废物 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感光原料及药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
过期产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污泥
--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
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
(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
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
液、胶片及废像纸
--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
的废显(定)液及胶片
HW17 表面处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废电镀溶液,镀槽淤渣,电镀水处理污
理废物 废物 泥,表面处理酸碱渣,氧化槽渣,磷化
--电镀行业的电镀槽渣、槽液及水 渣,亚硝酸盐废渣
处理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
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
液、洗涤液和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
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HW18 焚烧处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 焚烧处置残渣及灰尘
置残渣
HW19 含金属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制造以及使用过程 金属羰基化合物(五羰基铁,八羰基二
羰基化 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份的废物 钴,羰基镍,三羰基钴,氢氧化四羰基
合物废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钴)废物
物 --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HW20 含铍废 含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含铍,硼氢化铍,溴化铍,氢氧化铍,碘化
物 --稀有金属冶炼 铍,碳酸铍,硝酸铍,氧化铍,硫酸铍,氟化
--铍化合物生产 铍,氯化铍,硫化铍的废物

HW21 含铬废 含有六价铬化合物的废物 含铬酸酐,(重)铬酸钾,(重)铬酸
物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 钠,铬酸,重铬酸,三氧化铬,铬酸
--皮革加工(鞣革)业 锌,铬酸钾,铬酸钙,铬酸银,铬酸
--金属、塑料电镀 铅,铬酸钡的废物
--酸性媒介染料染色
--颜料生产与使用
--金属铬冶炼(铁合金)
HW22 含铜废 含有铜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亚)铜,氢氧化铜,硫酸(亚)铜,碘
物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 化(亚)铜,碳酸铜,硝酸铜,硫化铜,氟化
--金属、塑料电镀 铜,硫化(亚)铜,氯化(亚)铜,醋酸铜,氧
--铜化合物生产 化铜钾,磷酸铜,二水合氯化铜铵的废物
HW23 含锌废 含有锌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锌,碘化锌,硝酸锌,硫酸锌,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氟化锌,硫化锌,过氧化锌,高锰酸
--金属、塑料电镀 锌,醋酸锌,草酸锌,铬酸锌,溴酸
--颜料、油漆、橡胶加工 锌,磷酸锌,焦磷酸锌,磷化锌的废物
--锌化合物生产
--含锌电池制造业
HW24 含砷废 含砷及砷化合物的废物 含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五氧化二砷,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五硫化二砷,硫化亚砷,砷化锌,乙酰基
--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砷铜,砷化钙,砷化铁,砷化铜,砷化铅,
--石油化工 砷化银,乙基二氯化砷,(亚)砷酸,三氟
--农药生产 化砷,砷酸锌,砷酸铵,砷酸钙,砷酸铁,
--染料和制革业 砷酸钠,砷酸汞,砷酸铅,砷酸镁,三氯化
砷,二硫化硒,砷酸钾,砷化(三)氢的废物
HW25 含硒废 含硒及硒化合物废物 含硒,二氧化硒,三氧化硒,四氟化硒,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硒,二氯化二硒,四氯化硒,亚硒酸,
--硒化合物生产 硒化氢,硒化钠,(亚)硒酸钠,二硫化硒,
--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硒化亚铁,亚硒酸钡,硒酸,二甲基硒的废物
HW26 含镉废 含镉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镉,溴化镉,碘化镉,氢氧化镉,碳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酸镉,硝酸镉,硫酸镉,硫化镉,氯化
--镉化合物生产 镉,氟化镉,醋酸镉,氧化镉,二甲基
--电池制造业 镉的废物
--电镀行业

HW27 含锑废 含锑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锑,二氧化二锑,亚锑酐,五氧化二锑,
物 --有色金属冶炼 硫化亚锑,硫化锑,氟化亚锑,氟化锑,氯
--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化(亚)锑,三氢化锑,锑酸钠,锑酸铅,乳
酸锑,亚锑酸钠的废物
HW28 含碲废 含碲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碲,四溴化碲,四碘化碲,三氧化碲,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碲,四氯化碲,亚碲酸,碲化氢,碲
--碲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酸,二乙基碲,二甲基碲的废物
HW29 含汞废 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汞,溴化(亚)汞,碘化(亚)汞,硝酸
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 (亚)汞,氧化汞,硫酸(亚)汞,氯化(亚)
--含汞电池制造业 汞,硫化汞,氯化乙基汞,氯化汞铵,氯化
--汞冶炼及汞回收工业 甲基汞,醋酸(亚)汞,二甲基汞,二乙基
--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 汞,氯化高汞的废物
--农药及制药业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
--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汞法烧碱生产产生的含汞盐泥
HW30 含铊废 含铊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铊,溴化亚铊,氢氧化(亚)铊,碘化亚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 铊,硝酸亚铊,碳酸亚铊,硫酸亚铊,氧化
--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亚铊,硫化亚铊,三氧化二铊,三硫化二
铊,氟化亚铊,氯化(亚)铊,铬酸铊,氯酸
铊,醋酸铊的废物
HW31 含铅废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铅,乙酸铅,溴化铅,氢氧化铅,碘
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中的残渣及铅 化铅,碳酸铅,硝酸铅,氧化铅,硫酸
尘 铅,铬酸铅,氯化铅,氟化铅,硫化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产生的废 铅,高氯酸铅,碱性硅酸铅,四烷基
铅渣及铅酸(污泥) 铅,四氧化铅,二氧化铅的废物
--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铸造业及制品业的废铅渣及水
处理污泥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

HW32 无机氟 含无机氟化物的废物(不包括氟化 含氟化铯,氟硼酸,氟硅酸锌,氢氟酸,氟
化物废 钙、氟化镁) 硅酸,六氟化硫,氟化钠,五氟化硫,二氟
物 磷酸,氟硫酸,氟硼酸铵,氟硅酸铵,氟化
铵,氟化钾,氟化铬,五氟化碘,氟氢化
钾,氟氢化钠,氟硅酸钠的废物
HW33 无机氰 从无机氰化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 含氢氰酸,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锂,
化物废 的含无机氰化物的废物(不包括 氰化汞,氰化铅,氰化铜,氰化锌,氰
物 HW07类热处理含氰废物) 化钡,氰化钙,氰化亚铜,氰化银,氰
--金属制品业的电解除油、表面硬 溶体,汞氰化钾,氰化镍,铜氰化钠,
化化学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铜氰化钾,镍氰化钾,溴化氰,氰化钴
--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中电镀 的废物
工艺、镀层剥除工艺中产生的含
氰废物
--金矿开采与筛选过程产生的含氰
废物
--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产生的含
氰废物
--其它生产、实验、化验分析过程中
产生的含氰废物及包装物
HW34 废酸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次)氯
废酸液、固态酸及酸渣(PH≤2的液态酸) 酸、溴酸、氢氟酸、氢溴酸、硼酸、砷
--工业化学品制造 酸、硒酸、氰酸、氯磺酸、碘酸、王水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酸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HW35 废碱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氢
碱液、固态碱及碱渣(PH≥12.5的液 氧化锂、碳酸(氢)钠、碳酸(氢)
态碱) 钾、硼砂、(次)氯酸钠、(次)氯酸
--工业化学品制造 钾、(次)氯酸钙、磷酸钠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碱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造纸废液
HW36 石棉废 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石棉尘,石棉废纤维,废石棉绒,石棉
物 --石棉矿开采及其石棉产品加工 隔热废料,石棉尾矿渣
--石棉建材生产
--含石棉设施的保养(石棉隔膜,热
绝缘体等)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生产与更换
HW37 有机磷 从农药以外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生产、配 含氯硫磷,硫磷嗪,磷酰胺,丙基磷酸
化合物 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磷废物 四乙酯,四磷酸六乙酯,硝基硫磷酯,
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 苯腈磷,磷酸酯类化合物,苯硫磷,异
--生产过程中过滤物、催化剂(包括 丙膦,三氯氧磷,磷酸三丁酯的废物
载体)及废弃的吸附剂
--废水处理污泥
--配制,使用过程中的过剩物、残渣
及其包装物
HW38 有机氰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 含乙腈,丙烯腈,己二腈,氨丙腈,氯
化物废 机氰化物的废物 丙烯腈,氰基乙酸,氰基氯戊烷,乙醇
物 --在合成、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高浓 腈,丙腈,四甲基琥珀腈,溴苯甲腈,
度废液及反应残余物 苯腈,乳酸腈,丙酮腈,丁基腈,苯基
--在催化、精馏、过滤过程中产生的 异丙酸酯,氰酸酯类的废物
废催化剂、釜残及过滤介质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废水处理污泥

HW39 含酚废 酚、酚化合物的废物(包括氯酚类和硝 含氨基苯酚,溴酚,氯甲苯酚,煤焦
物 基酚类) 油,二氯酚,二硝基苯酚,对苯二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及反 三羟基苯,五氯酚(钠),硝基苯酚,
应残余物 三氯酚,氯酚,甲酚,硝基苯甲酚,苦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物,废催 味酸,二硝基苯酚钠,苯酚胺的废物
化剂、精馏釜残液(包括石油、化工、
煤气生产中产生的含酚类化合物废物
HW40 含醚废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 含苯甲醚,乙二醇单丁醚,甲乙醚,丙烯
物 废物 醚,二氯乙醚,苯乙基醚,二苯醚,二氧基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 乙醇乙醚,乙二醇甲基醚,乙二醇醚,异
反应残余物、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丙醚,二氯二甲醚,甲基氯甲醚,丙醚,四
--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类有 氯丙醚,三硝基苯甲醚,乙二醇二乙醚,
机混合溶剂 亚乙基二醇丁基醚,二甲醚,丙烯基苯基
醚,甲基丙基醚,乙二醇异丙基醚,乙二
醇苯醚,乙二醇戊基醚,氯甲基乙醚,丁
醚,乙醚,二甘醇二乙基醚,乙二醇二甲
基醚,乙二醇单乙醚的废物
HW41 废卤化 从卤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 含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二氯乙
有机溶 中产生的废溶剂 烷,二氯乙烯,氯苯,二氯二氟甲烷,
剂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溴仿,二氯丁烷,三氯苯,二氯丙烷,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二溴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
理污泥及废载体 乙烷,三氯三氟乙烷,四氯乙烯,五氯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乙烷,溴乙烷,溴苯,三氯氟甲烷的废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物
卤化有机溶剂。包括化学分析,塑料
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
产品制造、印染涂料调配,商业干
洗、家庭装饰使用的废溶剂

HW42 废有机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 含糠醛,环己烷,石脑油,苯,甲苯,
溶剂 的其他废有机溶剂(不包括HW41类的 二甲苯,四氢呋喃,乙酸丁酯,乙酸甲
卤化有机溶剂) 酯,硝基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二乙基酮,乙酸异丁酯,丙烯醛二聚
溶剂和残余物。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 物,异丁醇,乙二醇,甲醇,苯乙酮,
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 异戊烷,环戊酮,环戊醇,丙醛,二丙
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干洗和家庭 基酮,苯甲酸乙酯,丁酸,丁酸丁酯,丁
装饰使用过的废溶剂 酸乙酯,丁酸甲酯,异丙醇,N,N-二甲
基乙酰胺,甲醛,二乙基酮,丙烯醛,
乙醛,乙酸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
甲基乙烯酮,甲基丁酮,甲基丁醇,苯
甲醇的废物
HW43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类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废物
苯并呋
喃类废

HW44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二■英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并二■英同系物废物
苯并二
■英废

HW45 含有机 从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配制、使用 含苄基氯,苯甲酰氯,三氯乙醛,1-
卤化物 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上述 氯辛烷,氯代二硝基苯,氯乙酸,氯硝
废物 HW39,HW41,HW42,HW43, 基苯,2-氯丙酸,3-氯丙烯酸,氯甲
HW44类别的废物) 苯胺,乙酰溴,乙酰氯,二溴甲烷,苄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基溴,1-溴-2-氯乙烷,二氯乙酰甲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酯,氟乙酰胺,二氯萘醌,二氯醋酸,
理污泥及废催化剂、废产品 二溴氯丙烷,溴萘酚,碘代甲烷,2,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4,5-三氯苯酚,三氯酚,1,4-二氯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 丁烷,2,4,6-三溴苯酚,二氯丁
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 胺,1-氨基-4溴蒽醌-2-磺酸的废物
染料调配,商业、家庭使用产生的
卤化有机废物

HW46 含镍废 含镍化合的废物 含溴化镍,硝酸镍,硫酸镍,氯化镍,
物 --镍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一硫化镍,一氧化镍,氧化镍,氢氧化
余物及废品 镍,氢氧化高镍的废物
--使用报废的镍催化剂
--电镀工艺中产生的镍残渣及槽液
--分析、化验、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含
镍废物
HW47 含钡废 含钡化合物的废物(不包括硫酸钡) 含溴酸钡,氢氧化钡,硝酸钡,碳酸
物 --钡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钡,氯化钡,氟化钡,硫化钡,氧化
余物及其废品 钡,氟硅酸钡,氯酸钡,醋酸钡,过氧
--热处理工艺中的盐浴渣 化钡,碘酸钡,叠氮钡,多硫化钡的废
--分析、化验、测试中产生的含钡废 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