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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交警“异事”凸显官选评比尴尬/杨涛

时间:2024-04-29 19:2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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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交警“异事”凸显官选评比尴尬

    杨 涛


以产“异蛇”出名的湖南省永州市,最近出了一件让当地干部群众大为不解的“异事”:在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因得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10天后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人民日报》5月25日)
那么,出现这样的“异事”是什么原因呢?这两项评比为何泾渭分明呢?永州市有关部门有个解释,认为:两项评选的对象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对象是交警支队机关,而“满意不满意单位”测评对象是全市交警;两项评选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涉及6大项,而“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内容仅有4项。
然而,这样的解释根本就不能令人信服。不管是评选对象的差别还是评选的标准的不同,都是对同一机关工作的一种评价,如果真实反映其工作状况,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如何大的差异。其根本问题恐怕还得从两种评比程序上的不同说起吧!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是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的,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大、政协、企业、基层组织、社会各界的干部群众代表共1.1万人评议。而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基层推荐,市文明办考核,省文明办抽查。也就是说,前者实际上是由群众来参加评比,反映了民意,而后者则是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操作,反映了官意。
这深刻地反映了官意对民意的漠视,对一个民意认为最不满意的单位,而官员们竟然认为是文明单位,官选评比程序导致信息失真可想而知。那么,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官选程序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呢?
首先,追求政绩心态的上下级官员齐心协力使然。官员要上升,就要政绩,反映政绩的指标很多,但无疑由上级颁发的荣誉是重要的指标。因而,这种心态调动各级官员使尽一切手段去争取荣誉,特别是高级别的荣誉,上下级官员一起掩饰,力求过关。这从永州这一事件看得最清楚,永州市为什么要搞“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让群众直接评议呢?那是决策层为了获得准确的信息,使该市工作真正搞好。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市里的“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在今年1月20日结束,结果已经出来了后,省文明办才于今年2月1日开始对省级文明单位公示15天,这时当初同意上报交警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永州市委、市纪委领导却没有到省里去反映市里的评比情况,撤换当初上报的单位。这里合理的解释便是,永州交警获得省级文明单位不仅是交警的光荣,也是永州市的光荣,市里当然大力给予支持了。
其次,官选程序透明度不高,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并且官员们贿赂的成本小,方便操作。民选程序中,也有一些政府机关和官员利用种种方法企图收买民意,如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行风评议活动中刊登形象广告,想通过媒体的宣传改变自身形象,但毕竟民众数量大,观点立场各不相同,官员要收买不仅成本高也不易得逞。而官选程序不同,有决定权的就上级少数官员,想收买的下级官员运作起来成本小,容易操作。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很容易知道,为什么会出现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了。关键在于我们的官选评比程序出了问题,当然,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评比特别是高层次的评比,都采用民选形式,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让官选程序以民选程序为基础,与民选结果不符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列为官选的侯选对象。并且,我们要尽可能让官选程序透明起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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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三合一”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四条 市信息中心为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网络平台应保留三年以内的运行数据,三年以上的数据应备份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条 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网络平台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自行管理本单位普通用户,对本单位单机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等软件及时更新升级,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补丁,尽量减少系统安全漏洞,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定期对终端进行病毒查杀,发现终端感染病毒的,应立即将其与网络隔离并做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平台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发现网络平台运行异常时,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进行检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不能及时消除故障的,应即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市信息中心应及时指派专人处理。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应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严肃政纪,惩治腐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受理、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下列违反政纪行为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举报: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
(二)违反规定实行行业垄断,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服务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垄断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配套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采购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职,在办理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书过程中,所制定的文书表述不清楚、不规范,影响外商投资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在办理注册、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外商投资者谋利益,收受贿赂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等进行干扰,设置障碍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外商投资企业或代办人回扣的;
(九)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报违反政纪行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举报人应当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提供伪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政纪行为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已立案的违反政纪案件,应当自立案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对被举报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已查结的案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政纪案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举报的违反政纪的重要案件和对其查处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中有故意隐瞒违纪事实、包庇违纪人员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