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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3:1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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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标函[2006]184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搞好“双百市场工程”,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现就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以2004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照国家标准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真评估和严格认定,在向商务部推荐时应附上参与认定人员名单及专家联名签署的认定意见。

  三、拟推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得重复申报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检验检测等项目。

  四、请提供拟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4、2005年度纳税证明。

  五、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结算管理中心、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项目的,原则上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同时应对所报项目进行排序。

  六、请各地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42号)要求,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市场进行排序。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