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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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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7月16日州政府13届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延边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细则。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两倍左右确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市)民政局、统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定期测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省、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标准的调整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进行。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和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指导意见。

  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的认定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向民政部门据实提供所需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自动化、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各县(市)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三)家中有用高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经推荐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七)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以及家庭拥有多套住房,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八)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九)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十)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且不悔改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十二)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具有本地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在需要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同时还要提供目前是否就业证明及就业后的收入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患病的需提供定点鉴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3)夫妻结婚证;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

  (5)家庭住房证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质、房屋证件、长期共居人口、房屋类型、房屋结构、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

  (6)个人劳动关系档案存档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

  (9)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0)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

  (11)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老职工、优抚对象等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市)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取得《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县级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社会保险、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向广大市民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县(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县(市)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按照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式样,由州民政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商业)局(厅):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切实安排好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筹措夏粮收购资金。今年的夏粮收购是在全国粮价和经营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抓好粮油收购,对于国家掌握粮源,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稳定国民经济全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的收购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及早筹措夏粮收购资金,并逐县安排落实。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油收购所需的资金。资金有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尽全力去解决,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9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资金管理体制。目前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运输、加工、供应以及多种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粮食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保证城乡粮油正常供应的同时,尽量多挤出资金用于收购。在粮油收购旺季,可适当压缩粮油加工及多种经营所需资金的规模和比例,以保证粮油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减少“三角债”。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货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收回拖欠的货款。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及时到位,随文附发粮食企业夏收期间资金回笼计划指标(见附表),请各地抓紧落实,必须完成。为防止拖欠,银行已对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调拨时,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的责任。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将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各地粮食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及时将亏损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地方财政不补或少补的,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157号文件精神,由上级财政直接扣回给粮食企业。
四、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在收购期间,粮食回笼资金要全力以赴保收购,严禁挤占挪用,如有发生,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价外加价政策,在收购定购粮时,随收购价款一并兑现给农民,严禁克扣和挪用,绝不允许出现任何挖农民、坑农民的事。
五、我部决定建立收购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的报送制度。各地要按照粮油收购资金筹集进度情况表(附后)的要求,层层实行责任制,将收购资金的需求和筹集进度情况,报送我部财会司,在粮油收购旺季,要做到十日一报,由我部财会司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粮油收购资金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记者报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全总十四届书记处第三十次会议和全总十四届经审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工会经费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经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工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分析研究工会经审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加强经审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新时期的经审工作。
二、《标准》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标准》,关键和主要责任在各省级工会领导。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经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总将每年对省级工会落实《标准》的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等级。同时,修改完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使之与各省级工会实施《标准》的工作成果挂钩。
四、各地工会要注意总结在组织实施《标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实施《标准》,解决本地区工会经审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强一些薄弱环节。各地在这一工作中的经验和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及时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3月7日

关于《省级工会经审工作
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国工会经审会组织建设,推动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不断提升经审工作整体水平,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在经审工作开展考核十年的基础上,制定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推动各级工会切实加强经审工作,督促各级工会经审会自觉按照经审工作的规律,深化监督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将工会经审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
  《标准》共分六项一级指标,二十项二级指标和五十四个观测点。等级标准分为A 级、B 级、C 级、D级四等,达不到D 级就没有等级。考核分数为100分,将分数依此分配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A 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100%,B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80%,C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60%,D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40%。
  对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观测点不宜设置的,视同为B级标准;直辖市总工会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五个观测点。
  1、1、1 省级工会党组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听取的为A 级,没有听取汇报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2 经审会主任参加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参加的为A 级,没有参加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3 经审会副主任和经审办公室主任列席有关会议,指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和经审有关事项的会议。列席参加的为A 级,没有列席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2、1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省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达到20%的为A 级,少于20%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2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设常委会,设常委会为A 级,不设常委会没有等级(直辖市、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未设常委会,但召开全委会完成3、2、4观测点的视同为A级;未设常委会,又未完成3、2、4观测点的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常委会或党组会议决定确认。
  1、2、3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按正式编制数配齐人数为A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1人为B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2人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级(如果没有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没有等级;仅有事业编制或与其他部门混编且配齐编制人数的,视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4 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三同时”;为A 级,未实行“三同时”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换届选举文件确认。
  1、3、1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领导职数指省委组织部门将经审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副职领导职数。经审会主任应进党组,并可以在省级工会分管或兼管非被监督对象工作。达到以上三项的为A 级,配备同级副职、列入领导职数而没有进党组的为B 级,仅配备同级副职,没有列入领导职数也没有进党组的为C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2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入部门正职职数,经审会副主任兼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视同专职,由工会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不算专职。配备部门正职和专职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A 级,配备部门副职担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达不到B级和主任长期空缺的没有等级(与其他部门混编配备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3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从业资格指具有会计证或内审资格证。人数达到2/3为A 级,达到1/2为B 级,达到1/3为C 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1、4、1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专业职称指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称。人数达到1/2为A 级,达到1/3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专业职称证明文件确认。
  1、4、2 培训指省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主办或与财务、社会联合举办的经审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下级工会经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计在内。每年举办一期为A 级,两年举办一期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办班通知书确认。
  1、5、1 地市级总工会应建立经审会办公室(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指下一级工会,直辖市总工会指区总工会),并列入机关正式编制,配备专职干部。100%设立经审会办公室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各地市级总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2 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应配备专、兼职经审干部。100%配齐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经审会组建率达到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基层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共划分为三个二级指标和七个观测点。
  2、1、1 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正式下发的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文件确认
  2、1、2 对全总制订的对本级、对下一级工会审计和基建审计办法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1、3 对全总制订的8个审计规定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2、1 指省级工会经审会内部的会议制度。
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2、2、2 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直辖市总工会未设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等次)。上报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常委会议事规则。
  2、2、3 已经制定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制定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确认。
  2、3、1 经审会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健全的为 A 级,缺一项为B 级,缺二项为C 级,缺三项为D 级,达不到 D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审查审计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八个观测点。
  3、1、1 经审会应向工会代表大会宣读工作报告。宣读工作报告的为 A 级,只印发工作报告为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由工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表确认。
  3、2、1 经审会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已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 A 级,已审查,没有会议纪要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3、2、2 经审会全委会听取经审办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听取报告为 A 级,仅提供书面报告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3 经审会审查后的省级工会财务预、决算报表上报全总财务部的同时,由省级工会经审办同时上报全总经审会。上报为 A 级,不上报没有等次。
  3、2、4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A 级(没有召开或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审查视同未审查),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5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办提出的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评比等次情况报告。有评比情况通报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上报和下发的评比情况通报确认。
  3、3、1 经审办按照经审会要求,应开展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每年审计一次为 A 级,没有审计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2 对省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审计覆盖面达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 B 级,不少于80%为 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对于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也视同每年审一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此项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3 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委托项目的100%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90%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80%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当年没有接到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4 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审计,指本级基本建设已做工程决算的项目必须同时完成审计;维修改造工程指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应审项目100%的为A 级,完成应审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应审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应审工程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当年没有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5 专项审计是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委托,为查清某一特定问题所进行的审计。当年完成委托项目100%的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没有委托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1 省级工会对地市级总工会审计覆盖面,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2 省级工会对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审计覆盖面(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是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每年审计33%为 A 级,每年审计25%为 B 级,每年审计20%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B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4 省级工会组织指导所属地、市级总工会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后,所属地、市级总工会10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 A 级,8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B 级,6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工作为 C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情况报告确认。
  3、4、5 省级工会向全总上报全省计拨工会经费审计中共查出漏欠数和入库数。上报漏欠数和入库数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数据确认。
  3、5、1 省级工会经审会应按全总审计意见督促本级工会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3、5、2 省级工会经审会开展同级审计后,按所提审计意见督促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四、业务建设
  业务建设共划分为四个二级指标和八个观测点。
  4、1、1 向全总经审会报告当年省级工会出现的已有正式结论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一个月内如实上报的为 A 级,半年内如实上报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如有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取消第二年此项评比分数并进行适当处罚,处罚力度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决定(当年没有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视同B 级)。由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的有关决定文件确认。
  4、2、1 调查报告上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1篇以上的为 A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认定调查报告)。
  4、2、2 理论文章被全总或省级以上工会刊物、报纸刊登,2篇以上的为 A 级,1篇为 B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有关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确认。
  4、3、1 每年编发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不少于4期,并向全总经审办上报为A 级,3期为 B 级,2期为 C 级,1期为 D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编发的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确认。
  4、3、2 全年向《全总经审工作信息》投稿,指论文、调研报告、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新闻稿不计算在内),不少于7篇为 A 级,不少于6篇为 B 级,不少于5篇为C 级,不少于4篇为D 级,达不到C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3 投稿被《全总经审工作信息》采用率达50%以上为 A 级,40%以上为B 级,30%以上为C 级,2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4 建立信息员队伍,指在下级工会经审工作人员中有兼职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为 A 级,不定期组织活动为 B 级,有队伍为C 级,没有队伍不评等次。由活动通知文本确认。
  4、4、1 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为 A 级,没有考核没有等次。由考核情况报告确认。
  五、经费设备
  经费设备共划分为二个二级指标和五个观测点。
  5、1、1 经审专用经费,严格执行全总文件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按规定比例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二是指在审批使用时,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为 A 级,低于全总文件规定比例,但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使用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证明确认。
  5、1、2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常委会会议经费,按全委会议标准执行,单独列入本级工会预算,或和全委会一起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为 A 级,未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1、3 经审会办公室办公经费,按部门标准单独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为 A 级,未列入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2、1 审计用设备器材。主要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满足工作需要指下审时审计人员每人一部笔记本电脑为 A 级,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B 级,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办公室证明确认。
  5、2、2 经审审计软件在全总开发前暂不考核。全总开发后,使用为 A 级,不使用不评等次。
  六、工作创新
  6、1、1 审计范围、方法和深化监督,在全国工会经审工作中率先开展,并在全国得到推广有重大作用为A 级,在全省范围得到推广有较大作用为B 级,达不到B级不评等次。全省范围得到推广需上报材料,由全总经审常委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