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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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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各企业集团,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规范中央管理企业(指资产财务关系直接隶属财政部管理的企业、暂未脱钩仍实行行业管理或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实施破产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央破产企业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事关破产程序的正常实施和企业人员的妥善安置,有关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保证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高效,清算组、上级企业或主管单位、原企业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评
估机构,要组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评估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参与整个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依照现行的有关评估操作的政策法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做好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二、凡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破产的中央企业,其资产评估免于立项。企业破产清算组可根据法院宣告,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三、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为确保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承担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具有正式资产评估资格且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兼营资产评估的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内设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拥有8名以上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受理,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等破产企业,凡涉及享受职工安置费由中央财政兜底政策(即职工安置费在以土地作价、资产变现支付后不足部分经批准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的,其资产评
估合规性审核也由财政部直接受理。
六、关于破产项目合规性审核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审核内容。
(一)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材料的申报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在评估基准日后两个月内提出。申报材料如下:
1、破产清算组申请合规性审核的书面文件;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3、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评估机构和经办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5、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具的承诺函;
6、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说明;
7、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评估合规性初审
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需按产权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先报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指实行行业或部门管理的有关部、委、办、局,或资产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主管单位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向财政部提出合规
性审核的书面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附上;对没有主管单位的,其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可由清算组直接报财政部。
(三)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核准
财政部负责合规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承担该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在资产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有关人员是否具备资产评估执业资格;
3、评估操作中是否遵循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4、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相匹配;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
6、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所选用和确定的参数如变现率(折扣率)等是否合理;
8、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是否完整、规范(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
9、清算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10、其他。
(四)财政部对材料齐全的评估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下达合规性审核意见。
七、按照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法规,针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中央企业负债的特殊性,财政部只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对负债的评估情况发表意见。
八、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中央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实施,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未经合规性审核而擅自处理破产财产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企业、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后续评价制度。中央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破产清算组的报送材料应重点分析资产处置结果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财政部对处置结果组织进行抽查。
十、本通知规定只适用于中央破产企业,地方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表
填表日期:
-----------------------------------------
|资产占有单位 | |
|----------|----------------------------|
|上级单位 | | 主管单位 | |
|----------|----------------------------|
| 产权其他持有者 | |
|----------|----------------------------|
| 资产所在地 | |
|----------|----------------------------|
|评估范围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评估机构电话及联系人 | |
|----------|-------|------------|-------|
|证书编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申报单位联系人 | |申报单位通讯地址及电话 | |
|------------------|--------------------|
|主管单位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 |
|---------------------------------------|
| | | |
| 破产清算组盖章 | 上级单位盖章 | 主管单位盖章 |
| | | |
| | | |
|清算组领导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领导签字: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上级单位”、“主管单位”指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单位;
2、“产权其他持有者”指除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单位之外的其他产权单位;
3、表中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写附报。

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
| | |调整后账| | | |
|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 增减率% |
| 项 目 | |面价值 | | | |
| |----|----|----|-----|----------|
| | A | B | C |D=C-B|E=D/B*100%|
|---------------|----|----|----|-----|----------|
|一、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 |1 | | | | | |
|------------|--|----|----|----|-----|----------|
|其中:有价证券 |2 | | | | | |
|------------|--|----|----|----|-----|----------|
| 建筑物 |3 | | | | | |
|------------|--|----|----|----|-----|----------|
| 机器设备 |4 | | | | | |
|------------|--|----|----|----|-----|----------|
| 土地使用权 |5 | | | | | |
|------------|--|----|----|----|-----|----------|
|二、普通资产 |6 | | | | | |
|------------|--|----|----|----|-----|----------|
|其中:有价证券 |7 | | | | | |
|------------|--|----|----|----|-----|----------|
| 存 货 |8 | | | | | |
|------------|--|----|----|----|-----|----------|
| 在建工程 |9 | | | | | |
|------------|--|----|----|----|-----|----------|
| 建筑物 |10| | | | | |
|------------|--|----|----|----|-----|----------|
| 机器设备 |11| | | | | |
|------------|--|----|----|----|-----|----------|
| 土地使用权 |12| | | | | |
|------------|--|----|----|----|-----|----------|
| 其他资产 |13| | | | | |
|------------|--|----|----|----|-----|----------|
|三、资产总计 |14| | | | | |
-------------------------------------------------
(注:表中“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其相应债务的金额为____万元)

附件二:

关于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我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要求,同时,为了分清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工作内容和审核标准,我们结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对《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的具体要求
该说明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介绍的情况和进驻破产企业后通过核实、查证等相关工作了解到的情况撰写,由清算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1、评估目的中应明确该企业破产是否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法院是否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开宣告,还应说明破产企业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计划,是否需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
2、评估范围中应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帐面值是否与审计结果一致,同时,要对下列事项作特别说明:
(1)根据现行法规列入委托评估范围的已设定抵押的资产帐面值和拟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帐面值情况,依法中止的涉及诉讼资产帐面值和被扣押、查封的资产帐面值以及依法追回的非法转移、放弃的财产权利情况,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情况;
(2)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的划分原则和依据;
(3)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公益性福利设施及党、团、工会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相应金额;
(4)评估范围是否包括清查中发现的盘盈资产,是否包括帐面值中未反映的无形资产及其它特许权;
(5)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相应帐面值以及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说明是否以法院宣告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4、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中应具体说明清查结论,涉及调整事项的应分项说明调整事由及结果。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设备等的变质、毁损、报废等严重影响资产价值的事项应另行提交由专业鉴定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的鉴定情况和结果,清算组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
5、对清算组以清算资产负债表提交给评估机构的,应说明清算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否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要求执行并简要介绍执行情况。
6、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中应明确下列事项:
(1)清算组对破产清算财产拟作的处置方案,包括对有价证券、存货、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及其它特许权等的初步处置方案和拟采取的变现方式;
(2)与已设定抵押资产的帐面值和对应的债务金额及债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拟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和相应的担保金额;
(3)土地使用权的初步处置意见和拟作处理的依据;
(4)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债权人大会未召开或未能确认债权数额的,应说明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具体要求
1、评估目的部分应说明破产企业主管单位的批准情况、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计划、是否需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所在地法院的受理情况。
2、评估范围部分应对评估操作中涉及的全部资产的种类、各类资产的内容及划分依据作详细的文字表述,并列示具体评估对象(各资产项目)的帐面值。该部分应充分披露经核实、查证的涉及已设定抵押、担保、被查封、被扣押等事项的资产和相应帐面值。应对清算组委托评估的资
产范围是否合法和全面发表专业意见,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其帐面内容和相应帐面值;如评估内容与清算组委托评估范围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明确实际操作中选用的评估基准日,对因特殊情况使评估基准日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4、评估方法部分应对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全面反映,应明确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对应的具体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对清算价格法中变现率(或折扣率)的确定方法和过程作充分披露,应对评估中采用的特殊方法、区别资产的不同变现方式所做的不同评估处理情况等作详细披
露。
5、评估结论中应以“对评估结论的说明”的形式,在汇总表外单独说明评估范围中包括的公益性福利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及涉及诉讼的资产等评估结果,单独说明“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额汇总结果,并提请清算组及有关当事方充分关注并
按现行法规处理。
6、特别事项中应披露下列事项:
(1)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或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2)评估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核实破产企业债务的,应披露经核实的债务结果,并单独列示其中的欠付职工工资、欠付社会福利款、欠交税款及职工集资款;
7、评估机构应特别关注并揭示评估基准日至出具报告期间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上述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追回的评估中已做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依法追回的法院宣告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非法处理的财产、获取的
其他财产权利和相应价值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等。对难以在评估结论中反映也未做反映的上述事项,应说明原因并对其发生情况和涉及金额逐项予以揭示。
8、备查文件中应包括法院宣告破产并公告的文书复印件、全部抵押、担保合同(协议)等必备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说明的具体要求
1、评估机构的清查核实说明中应明确清查范围是否包括了所有委托评估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和原因,是否有调整事项及其原因,以及调整结果是否与清算组取得一致意见等。
2、对评估中依照的行业特殊政策、重要法规依据,及评估中参考的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价格标准、参数和相关信息应予逐条列示并附在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中备查。
3、评估技术说明中,全面、详细地说明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结果,应充分披露变现率(或折扣率)的考虑因素、确定过程及结果,说明不同处置方式下的资产的区别处理情况,说明对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在评估方法上的区别处理情况以及对涉及
诉讼资产的评估方法等。
四、关于评估明细表的具体要求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明细表的资产科目设置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中资产负债表的会计科目设置,评估结果汇总表格式参见附表。对因破产清算资产中不涉及抵押、担保事项,或是涉及抵押、担保事项的
资产和金额较少,或是由于抵押权人、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明细表和汇总表格式可仍按9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2、对“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部分应在普通资产的相应资产科目明细表中列示,并作备注。对列入普通资产的上述超过部分总额应在评估结果汇总表的表外作附注反映。

附表

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调整后| | |增值率|
| 项 目 | 帐面价值 | | 评估值 | 增减值 | |
| | |帐面值| | |(%)|
|----------|------|---|-----|-----|---|
|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 | | | | | |
|----------|------|---|-----|-----|---|
|其中:有价证券 | | | | | |
|----------|------|---|-----|-----|---|
| 建筑物 | | | | | |
|----------|------|---|-----|-----|---|
| 机器设备 | | |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
|----------|------|---|-----|-----|---|
|普通资产 | | | | | |
|----------|------|---|-----|-----|---|
|其中:有价证券 | | | | | |
|----------|------|---|-----|-----|---|
| 存 货 | | | | | |
|----------|------|---|-----|-----|---|
| 在建工程 | | | | | |
|----------|------|---|-----|-----|---|
| 建筑物 | | | | | |
|----------|------|---|-----|-----|---|
| 机器设备 | | |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资产总计 | | | | | |
---------------------------------------
(注:表中“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其相应债务的金额
为____万元)



2000年9月29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147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取得实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州委、州政府提出的治理目标顺利实现,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每年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现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分值及评分办法

(一)安排部署情况(6分)。

1.对本地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扎实安排部署,纳入党委、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2分,以有关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为评分依据)

2.作为政府(管委会)一把手工程来抓(2分);

3.出台党委、政府(管委)关于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意见(2分)。

(二)组织领导情况(6分)。

1.成立县乡两级的组织领导机构(2分);

2.组建县乡两级强有力的工作班子(2分);

3.建立责任和奖惩制度,层层分解任务(2分)。

(三)规划编制情况(10分)。

1.编制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3年规划情况(4分);

2.制定“四沿”(沿交通线、沿城镇、沿风景区、沿水源保护地)地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方案情况(2分);

3.制定2009年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情况(2分);

4.2008年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2分)。

(以所制定的各项规划、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绘制具体图班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是否与相关项目有机衔接等内容作为评分标准,没有编制的不得分)。

(四)宣传发动情况(4分)。

1.通过新闻媒体对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报道,采取制作标语标牌、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宣传(2分,以宣传资料、标语标牌、媒体报道记录等为依据)。

2.掀起治理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知晓,理解生态建设的意义(2分,以走访干部、群众情况作为依据)。

(五)基础工作情况(6分)。

1.对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掌握相关政策业务知识(2分);

2.按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治理工作统计口径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2分);

3.有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的治理工作详细资料,对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2分)。

(六)投入保障情况(10分)。

根据治理任务配套投入治理资金情况(按资金与任务的比例大小排名,最高得10分,每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

(七)工作进展情况(50分)。将25°以上坡地治理任务划分为已进入农民土地承包手册地、退耕还林复垦地、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强栽强占开垦地四种类型进行考核评分。在总体考核评分基础上,对“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退耕情况列为重点单独再进行考核评分。

1.对属于承包地的,按总任务完成率和年度规划完成率计分。(共20分。总任务完成率以各地上报的25°以上坡耕地总面积为基数,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总任务完成率排名第一得10分,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年度规划完成率以各地2008年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完成率达100%计10分,还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对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以各地制定的2008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按完成率进行计分。(完成率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达到100%计5分,达不到按比例计分)

3.对退耕还林地复垦的和强栽强占开垦地,要求必须尽快全部纠正,在检查中将由州检查组随机抽查5个乡镇,每发现一个乡镇还存在退耕还林地复垦或强栽强占开垦地的,扣2分,总分10分。

4.“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25°以上坡地治理情况,以实际退耕面积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考核,按完成率计分,达100%计满分,未达到按比例计分,总分为15分。

(八)项目整合情况(8分)。各地是否将已实施的珠防工程、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草地畜牧业等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重点放在推进坡地治理工作上(8分;所投入的上级项目资金,凡用于解决坡地退耕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8分,达70%得7分,依次类推)。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从2009年起,每年6月作为考核月,州政府成立两个考核组对各地进行考核。由各地先撰写自查报告,考核组以各地的自查报告为基础,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地撰写的自查报告要包括以上八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全面完整,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要对有关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一是对落实25°以上坡耕地退耕、因增人不增地被迫开垦地退耕、强栽强占开垦地退耕等数据,要实事求是进行统计,分类汇总,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二是对“四沿”地带25°以上坡耕地退耕情况,要体现图班地块,已退下来的有哪些、可视范围的有哪些都要具体标明;三是对落实的治理资金,要有分乡镇、分部门使用的明细汇总;四是县市(顶效开发区)、乡镇对安排部署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相关资料(文件、规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要整理汇总备查。

(三)对各地上报的工作完成情况,州考核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到乡镇、地块、农户进行抽查核实。

三、奖惩办法

根据总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总奖励金额20万元,各等次奖励金额待定。对考核分数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黄牌警告。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食品安全管理,给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时,职责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不服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的;
  (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当年岗位津贴和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和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责任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影响的大小,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一)情节轻微,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责任;
  (二)情节严重,造成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属严重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Ⅲ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属特别严重责任。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一般责任,对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项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责任,对责任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三)(四)(五)项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特别严重责任,对责任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三)(四)(五)(六)项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并落实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构的办事机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调查食品安全责任;
  (二)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落实处理责任。
  第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责任部门作出的处理,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食品责任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