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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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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5]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总工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社会协调、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法律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市总工会主要工作情况;通报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协商解决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改制的员工经济补偿、社会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安全生产、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困难职工的援助和其他涉及职工权益、工会组织权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与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就议题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所提议题初步达成共识和准备充分后,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研究。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邀请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整理,经市政府、市总工会负责人审签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以随时举行。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直企业派出的和市级资产运营机构(含政府特定经营机构,下同)或市直企业向所属国有企业派出的企业财务总监。
第三条 市派出监督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国资委派出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派出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指定本单位有关机构负责。
第四条 派入企业财务总监的市直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派入企业财务总监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确定。
第五条 市直企业的企业财务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所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财务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派出,对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或市直企业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认定。企业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二)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第七条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八条 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九条 企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二)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和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财务事项按照规定实施联签;
(四)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理(厂长,下同)办公会;
(六)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实行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制度:
(一)为本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额以上提取现金;
(三)办理限额以上的转帐结算;
(四)限额以内的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应当会同企业财务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联签制度,并报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总监向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分为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对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应当及时作重大事项报告。
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对被监督企业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对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派出单位审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档案,对派出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总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支付的报酬、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馈赠的物品;
(二)在被监督企业报销与该企业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五)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制止或隐匿不报的;
(二)因决策失误签署联签事项或应当签署而未签署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泄露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的;
(五)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企业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有关资料或者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三)向企业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以及为其报销与企业业务无关费用的。
第十七条 企业有关人员发现企业财务总监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其派出单位或市人民政府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以水资源费形式筹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文件执行,新调整部分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原水资源费部分收入也可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实行计划管理,征收任务按行政区域划分。即缴款单位不论由哪一级征管,其缴费数额均列入所在行政区域内任务。
根据全市年平均用水量、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三项指标加权平均,确定全市辖区内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用水户(不含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均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市、县两级征收,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市区范围内水资源费由市级统一代征,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各区暂停征收水资源费,由市财政以2004年各区实际征收数为基数,对各区实行定额补助;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任务足额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按照省定征收任务足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区及六县(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八条 为鼓励征收积极性,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由市政府按上缴任务给予3%的奖励;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超过上缴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上缴任务的完成,市水利局要尽快制定关闭自备井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要尽快制定关闭自备井财政定额补贴和奖励办法,逐步关闭自备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资金专户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收缴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纳情况纳入市政府对纳税大户的目标考核奖励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O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