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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2:4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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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 ○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1次。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 2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第 3号令 )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师相应专业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广告策划专业



熟悉和掌握市场营销与广告运作的基本规则,有较强的品牌战略意识和市场推广理念;能够根据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准确描述目标消费者;能够运用提案沟通能力确定广告策略,制定适应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策划方案。



(二)广告文案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其特点,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广告策划方案,充分体现客户意图和创意概念;能够综合运用理性诉求和感性诉求的手法,创作符合营销策略、适应消费者心理的广告文案。



(三)广告设计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的设计方式和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构图、色彩、图像和版式设计能力;能够使用各种美术方法,完成创意执行;能够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制作艺术水平较高、视觉表现较好的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作品。



(四)影视广告专业



熟悉和掌握广播影视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广播影视广告创作执行能力;能够运用广播影视广告及相关媒体语言,准确表达广告意图;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制作手段,制作影响力较强、市场效果较好的广播影视广告作品。



第十九条 取得广告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广告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广告专业职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广告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证机构取消登记,并收回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其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广告工作年限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借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成立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和 《广告专业实务 》2个科目。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广告专业实务 》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3个科目。其中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 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专业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相同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 2个半天、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科目和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150分钟。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 3个半天进行。其中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科目和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均为 150分钟;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考试采用开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为 180分钟。



第五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本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 符合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有关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 (如学生证 )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第 3号令 )处理。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
第五条 房屋置换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外滩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以及房屋置换具体措施,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督促房屋被置换的单位、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执行、实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
(三)参加外滩地区建设项目的会审;
(四)协调房屋置换中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动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联席会议授权,处理与房屋置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的职责:
(一)提出房屋置换具体方案,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提出动迁用房建设计划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进行建设;
(三)负责房屋置换成本核算和资金融通;
(四)负责房屋置换后的具体安置工作;
(五)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接管应置换房屋的产权,并负责置换房屋转让、出租的对外谈判和招商;
(六)处理房屋置换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被纳入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的公有房屋的被置换人(包括被置换单位和被置换居民,下同),应当服从有关规划和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迁。
公有房屋置换,应当按本规定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第八条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以房屋作为条件进行联营;
(三)设立新机构或迁入其他机构;
(四)增加新的建筑面积;
(五)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九条 纳入置换计划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和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安置被置换人。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应自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次日起的两个月内,按本规定协商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
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安置房屋的,被置换人应在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或者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迁出并腾退原使用房屋。
以其他方式安置被置换人的,房屋安置协议中应明确搬迁腾退时间;被置换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
第十条 安置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易地提供安置房屋,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二)被置换人自行易地安置;
(三)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建设基地,被置换人自行建造房屋安置;
(四)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以公有居住房屋与被置换人套调公有非居住房屋。
安置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应当用现房一次性安置。
置换房屋安置,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置换房屋需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协商,并签订房屋临时过渡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置换,应在不减少原建筑面积和不降低设备条件的前提下,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对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但对机关、事业单位,可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用房面积,易地安置。

对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安置在内环线以内的,提高百分之十;安置在内环线以外的,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以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房屋租用凭证的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对自行安置的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给予置换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房屋置换办公室拟订,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应根据被置换人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和实际过渡期限,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置换公有居住房屋的奖励费、搬迁补助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或对象之一的,不予列入外滩房屋置换的安置范围:
(一)未与房管部门直接建立租赁关系的;
(二)属违章建筑、违章搭建的面积;
(三)原承租人转租部位的使用人;
(四)与原承租人联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被置换人逾期未腾退原使用房屋的,按该房屋置换后使用性质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外滩地区继续保留原使用性质的房屋承租单位,相应提高房屋租金。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有房屋置换前,原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批准,以承租房屋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自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自然终止。联营协议终止后,联营另一方的房屋使用性质符合置换后的规划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受让权或承租权。
第十七条 置换后的公有房屋,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根据确定的使用性质,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进行转让、出租。其中,转让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房屋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3日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村[2008]58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建制镇供水设施损害与抢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厂及设计施工单位,指导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六日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1 指导思想



  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建制镇正常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

  1.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各部门紧密配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以供水单位为主体,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1.3 要进一步核实供水设施受灾情况,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首先恢复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适当提高供水设施新建的建设标准,增强抵御雨雪冰冻等极端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1.5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2 取水工程





  2.1 饮用水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以地下水做为饮用水源时,应建立取水泵房,设置围墙、大门、标识牌。

  2.2 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山体滑坡、矿液外渗等问题,严重影响原有水源质量的,应尽快启用或寻找替代水源。

  2.3 取水设施的恢复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取水输水管路和水泵的放空。



3 处理设施



  3.1 水厂的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运行经验,对原有工艺流程进行评估论证。原处理工艺不合理的,应先改进处理工艺后再实施重建。

  3.2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抢修期间由于消毒设备损坏时,可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的储存要防止受潮失效。采用二氧化氯、液氯等消毒方式的消毒间,重建时应预留临时保温或取暖的设施,如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取暖。

  3.3 使用库存较长的设施及器材时,应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使用。需要新购的设施及器材应根据安全供水、抗冻性能、施工维护管理、经济造价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购。

  3.4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埋地、保温包裹等措施,闸阀应采用修建闸阀井等措施,构筑物的恢复重建宜考虑设置放空措施,成套供水处理设施应在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下安装。

  3.5 恢复重建后水厂宜根据经济水平,配备有效的水质化验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4 输配设施



  4.1 根据建制镇的特点,因灾受损供水管网应以尽快恢复供水为首要目标。对已经毁坏的管材、管件、闸阀、仪表等供水器材宜先因地制宜的进行局部检修、更换,供水管网严重损坏的可明敷临时的供水管网,先行恢复供水。

  4. 2  供水管网重建工作要科学、务实,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兼顾增强抗灾能力,经过综合评估后,因地制宜地提出输配设施全面修整或重建方案。加强对管线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建设规模与管线布局的合理性,管道连接方式及主要工程材料的选型是否科学、经济,管道转弯处的处理方式与管道埋设深度等是否合理。

  4.3 埋地管道优先采用PE塑料管、柔性接口的PVC-U塑料管或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一户一表的进户管道优先采用PP-R塑料管。DN800以上的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PCCP管、钢管等,优先选用PCCP管;DN200~DN800的,可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优质PE管及DN400以上的预应力水泥管等,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及球墨铸铁配件;DN200~DN100的,可选用优质PE管、钢管、钢塑复合管等,优先选用优质PE管,高一等级的PE配件;DN100以下的,可选用钢塑复合管、优质塑料管等,优先选用钢塑复合管,钢塑配件。

  4.4 供水器材选购要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宜优先选用规模企业的合格产品。对原来库存期较长的物资、器材要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先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使用。

  4.5 供水管网及器材安装与施工要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9-97)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4.5.1 供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原则上,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等下的,要按规范要求考虑车辆荷载;有防冻要求的,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需做防冻处理。当在岩石、架空等不宜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冻和防护措施,如上埋覆土、保温包裹、外表防护等。

  4.5.2  PE塑料管道的焊接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并根据天气条件适当调整,要加强施工培训,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管道系统的安全,施工条件恶劣地方可采用柔性接口方式或电熔管件连接方式。

  4.5.3 管道敷设时,其转弯半径不得超过其有关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管材的有关要求,在适当位置加支撑处理。

  4.5.4 金属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5.5 水表、水表箱宜暗埋设置或设置在室内、避风处等位置,并有防冻保护措施。水表以容易排净表内积水的方式安装,如立式安装,设置泄水阀。

  4.6 供水管网须设置空气阀,并在管网最低处以及各段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5 运行管理



  5.1 受灾停电停水期间,应尽快将取水管道与取水设施、水厂构筑物与连接管、供水管网与配水管路等整个供水系统内的水放空,防止冰冻损坏。

  5.2 供水设施受灾抢修期间,各级加压设备应采用“负荷由低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运行,防止恢复供水后水压过高引起供水设施二次损害。

  5.3 长时间断电的水厂恢复供电后,应按照水厂操作规程对各供水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主要输水管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进气排气阀门应能正常动作;在各主要系统均能正常使用后再投入带负荷运行。

  5.4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加强检查更新输配设施。

  5.4.1 阀门出现拉裂现象的,除更换优质阀门外,可在适当位置加装伸缩器;DN300以上的,必须在阀门井内加装伸缩器。

  5.4.2 管道埋设较浅的,可适当增加覆土深度。

  5.4.3 管道埋设时间长,管道质量差,已出现或易出现漏水事件的,且管道本身质量已影响管网的安全运行,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年度更换或改造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更新改造。

  5.4.4 水表出现故障的,需集中采购国家认可、质量过关的优质水表进行更换

  5.5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排查受损管道,加强检漏工作,并及时修复漏点。

  5.6 供水设施全面恢复重建后,各地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保障安全供水的长效机制。应根据当地受灾与重建情况,修改和完善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职工防冻抗冻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应急预案



  6.1 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立应急预案责任人,确保应急处理反应及时,信息畅通,措施得力。

  6.2 取水泵房和水厂的供电宜采用双回路电源,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最大单位设备用电负荷设置柴油发动机等备用动力设施。经天气预报得知将要发生极端低温天气时,应检查备用电源或柴油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及柴油的储备量。

  6.3 备用应急水源。考察确定符合水源要求的1~2个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水源在灾害时临时启用的供水方案。

  6.4 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储备足够的混凝剂、消毒剂、柴油等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清水池的蓄水量。